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做好省级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

淄事管发〔2023〕9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发挥公共机构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根据省机关事务局《关于开展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鲁事管办发〔2023〕30号)要求,现将示范单位创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场馆等公共机构。

二、目标任务

2023年—2025年,每年在市直部门和各区县创建一批见成效、可示范、有特色的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通过典型示范提升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整体水平,持续深入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创建条件

(一)机关类示范单位为独立办公单位的,应当获得“节约型机关”称号;集中办公区的,办公区内80%以上的机关应当获得“节约型机关”称号,集中办公区内的单位不单独创建。学校、医院、场馆类示范单位,人员、建筑等应当具备一定规模,适宜发挥示范作用。

(二)按照同类最优原则,示范单位应当为各类公共机构中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根据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评估标准(见附件1),示范单位应当为评分靠前的公共机构,在制度建设、减量措施、宣传教育、志愿服务、监督检查、激励机制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实践经验具有可复制可推广性。

(三)示范单位应当近五年内未受到相关部门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处罚,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其他社会影响不良的事件,无违法行为记录。

(四)各类示范单位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同时,应当具有不同特色和示范侧重。优先选择持续推进反食品浪费、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开设示范教学课堂,自制教材、手册、视频等宣传材料的公共机构为示范单位。

四、实施步骤

(一)创建申报。拟申报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的公共机构,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评估标准进行自评打分,自评得分高于95分(含95分)的公共机构,填写“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申请表”(见附件2)。各级公共机构应于每年5月20日前,将自评表和申报表、申报支撑材料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其中,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直单位创建申报材料的收集汇总;各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组织实施工作;医院类、学校类、场馆类的主管部门指导做好本级所属单位的创建申报工作。

(二)评估推荐。各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按照“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照创建标准,采用专家评审、实地评估等多种方式,组织对申报单位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示范创建单位推荐名单,并于每年6月5日前,将推荐材料电子版及扫描件报市机关事务局公共机构节能科,推荐材料包括审核情况报告、推荐名单、各单位自评表、申报表、支撑材料等,超过截止日期视为放弃申报。6月25日前市机关事务局以专家评审、抽取单位实地评估等形式,确定推荐名单,上报省机关事务局。

(三)名单发布。省机关事务局根据示范创建推荐情况,采取资料审核、专家评审、抽取部分推荐单位现场评估等形式,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评估工作,最终确定示范创建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发布示范创建单位名单,颁发标牌。

五、创建数量

各区县每年最多推荐2家公共机构,市机关事务局每年择优从市直及各区县申报单位中选取4家党政机关、1家学校、1家医院、1家场馆推荐上报至省机关事务局。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示范创建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真正选树一批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公共机构。

(二)严格程序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搞“人人过关”,严谨细致做好申报、推荐、评估等工作,全程接受监督,在验收评估工作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验收评估资格。

(三)加强宣传引导。以《山东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贯彻实施为契机,发挥公共机构示范带头作用,强化创建工作宣传,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渠道,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附件:1.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评估标准.docx

          2.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docx

   

                   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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