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增加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社会化租赁企业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淄事管发〔2023〕15号
索引号
11370300MB28572007/2023-5413016
成文日期
2023-08-01
发文日期
2023-08-01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增加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社会化租赁企业的通知
淄事管发〔2023〕15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定点社会化租赁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满足市直部门、单位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需求,进一步做好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社会化租赁管理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增加7家定点社会化租赁企业(2家大中型客车企业、5家小微型客车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社会化租赁范围
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定点社会化租赁企业
(一)本次确定的大中型客车定点社会化租赁企业为:
1.淄博市临淄新亮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2.淄博山水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二)本次确定的小微型客车定点社会化租赁企业为:
1.淄博运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淄博鹏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3.山东好客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4.淄博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淄博金皓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三)定点租赁合同期限: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定点社会化租赁价格
按照各企业框架协议报价执行,具体报价详见《定点社会化租赁价格》(附件3),入围价格包括租赁期间发生的司机费用、燃料费用等。租赁期间产生的过路费、过桥费及司机就餐、住宿费用由承租单位承担。
四、监督管理
(一)市直部门、单位公务出行需要社会化保障的,在确定的27家定点企业(2022年1月确定的20家企业以及本次确定的7家企业)内自行选择。
(二)市直部门、单位要定期核对租车情况,监督定点租赁企业履行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承诺情况,若定点租赁企业存在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相关单位可填写《定点社会化租赁服务投诉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传真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市直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公务用车定点社会化租赁工作,将通知及时转发到下属各单位,并对其公务用车定点社会化租赁进行监督。
(四)市直部门、单位租用定点社会化租赁车辆,要严格参照《淄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淄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优先租用国产新能源汽车,不得租用超标车辆。定点社会化租赁企业应优先提供符合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不得提供超标车辆。除防汛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任务外,不得租用越野车(新能源汽车除外)。
(五)各定点社会化租赁企业要严格执行入围价格和服务承诺,日常履约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续签合同的主要依据。定点租赁企业须及时将市直部门车辆租赁记录和行车轨迹上传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所租车辆严禁转租,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咨询和投诉电话:3146708 联系人:李孝轩
附件:1.定点社会化租赁入围企业名单
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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