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增加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社会化租赁企业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MB28572007/2023-5415374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8-02 发布机构: 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增加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社会化租赁企业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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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公务用车管理科
联系电话:0533-3178762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及依据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运行,降低行政成本,满足市直机关部门需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增加7家定点社会化租赁企业并起草《关于增加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社会化租赁企业的通知》。

(二)依据

《淄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三、工作目标

为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满足市直部门、单位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需求,进一步做好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社会化租赁管理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增加7家定点社会化租赁企业。

四、重点举措

(一)明确定点社会化租赁范围。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明确定点社会化租赁企业(略)。合同期限: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241231日。

(三)明确定点社会化租赁价格。按照各企业框架协议报价执行,具体报价详见《定点社会化租赁价格》,入围价格包括租赁期间发生的司机费用、燃料费用等。租赁期间产生的过路费、过桥费及司机就餐、住宿费用由承租单位承担。   

(四)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