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2022年—2024年度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社会化租赁的通知》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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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72007/2022-5323482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2-01-15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关于2022年—2024年度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社会化租赁的通知》的解读
解读人:李伟 职务:市委副秘书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运行,降低行政成本,满足市直机关部门需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招标20家定点社会化租赁企业并起草《关于2022年—2024年度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社会化租赁的通知》。
本通知贯彻落实《淄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要求,对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社会话租赁20家企业进行了明确规范。文件明确了定点社会化租赁范围,包括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定点社会化租赁企业,定点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限:2022年1月13日—2024年12月31日。定点社会化租赁价格,按照各企业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报价执行,详见《定点社会化租赁价格》,中标价格包括租赁期间发生的司机费用、燃料费用等。租赁期间产生的过路费、过桥费及司机就餐、住宿费用由承租单位承担。
定点社会化租赁作为公务用车管理的有效举措,一方面让公车租赁更为透明,另一方面在于定下“门槛”、便于监督。对进一步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提升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公务出行服务保障能力有着积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