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加强全市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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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72007/2022-5323031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2-03-10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及依据
(一)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淄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要求,起草《关于加强全市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的通知》。
(二)依据
《淄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三、工作目标
(一)标识化管理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的所有公务用车。(二)标识化喷涂图案规格及位置。“公务”和“行政执法”样式的喷涂设计图案规格,字体为黑体,深色车辆喷涂标识颜色为白银色,浅色车辆喷涂标识颜色为警蓝色,喷涂位置在公务用车前车门两侧中间。监督电话为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电话。
四、重点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的重要性,迅速开展自查整改,于3月底前整改完毕。要明确标识化管理主体(原则上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监督主体,细化工作分工,强化日常监管。要把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二)健全完善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完善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制度,建立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长效机制。新购(含上级调拨、经批准购置的车辆)公务用车应在办理车辆牌照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喷涂工作;如出现标识老化、破损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应及时补涂或重新喷涂标识。(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公务用车标识喷涂情况进行督查。凡不按规定喷涂或故意遮盖标识、擅自损毁标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在标识化喷涂工作中,应喷不喷、工作不力、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