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增加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的通知》政策解读 | ||
---|---|---|---|
索引号: | 11370300MB28572007/2023-5415373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3-07-07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及依据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运行,降低行政成本,满足市直机关部门需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增加3家定点维修企业并起草《关于增加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的通知》。
(二)依据
《淄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三、工作目标
为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增加了3家定点维修企业。
四、重点举措
(一)明确定点维修范围。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公务用车,除以下情况外,均应当在确定的22家定点维修企业(2022年12月招标确定的19家企业以及本次确定的3家企业)进行车辆维修和汽车装具更换。1.在质保期内的车辆,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企业进行维修保养;2.在中心城区外距离较远发生故障的车辆可就地维修;3.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执行;4.办公地点不在中心城区的市直部门单位,可选择就近区县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二)明确定点维修企业(略)。合同期限:2023年7月4日—2024年12月31日。
(三)规范定点维修流程。1.根据《定点维修中标企业名单》,在定点维修企业范围内市直部门、单位自行选择;2.送修单位身份确认;3.验收与结算;4.数据统计与上传。
(四)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