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淄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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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72007/2023-5377675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3-03-22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借鉴外地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淄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一)贯彻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建立市级公物仓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带头“过紧日子”和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具体措施。2022年3月26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厉行节约坚持政府过紧日子的通知》(淄政办发明电〔2022〕3号),要求严控公务运行、维修购置等一般性支出,对不应支出或不必支出的事项一律不得开支。通过政府带头节约示范,能够更好地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好风气。
(二)落实资源循环利用的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立市级公物仓是走绿色发展之路的具体实践。参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做法,对各部门、各单位闲置、超标准、低效运转资产集中统一调剂使用;对部分经简单维修可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修复再利用。凡是公物仓能够调剂使用的资产,市直各单位不得另行购置。通过让“沉睡”资产跨多部门灵活调配,实现国有资产的循环利用、调剂余缺,有效解决资产闲置浪费和重复购置等问题。
(三)提升资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建立市级公物仓是共享治理的新模式,是推进资产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有效手段。公物仓可以发挥共享平台优势,及时办理仓内设备出借,节省新购设备履行审批、拨款、采购等环节时间,有效保障相关工作快速启动,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不断提高资产管理质量和水平。
二、制定依据
(一)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要求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二)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颁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规定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20年开展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试点工作。
(三)2021年2月1日,国务院颁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机构和职责、管理流程和要求、监督检查、附则五个部分。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了适用对象、范围和原则。适用对象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是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国有资产进行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二)明确了机构和职责。市财政局是公物仓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市机关事务局承担公物仓具体管理工作,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进行监管,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实施具体管理。
(三)明确了管理流程和要求。规定了提交申请、审核入仓、资产调拨、资产借用、资产归还、资产退仓、账务处理等管理程序,明确了各类资产入仓流程。
(四)明确了监督检查。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等应缴纳公物仓资产情况进行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考核,作为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文件起草情况
为做好《办法》起草工作,市机关事务局联合市财政局组织人员先后赴常州市武进区、杭州市、杭州市临平区学习公物仓管理工作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及杭州市、济宁市等外地经验做法,明确了我市《办法》起草思路:一是明确公物仓资产管理范围以及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提升资产管理水平。二是规范公物仓资产入库、出库、仓储及财务管理程序,加快资产运转效率,提高资产调剂保障能力;三是公物仓运行要有实际效益,切实落实政府“过紧日子”及资源循环利用要求。
《办法》初稿形成后,市机关事务局分别征求了五大班子及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意见,并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印发。同时,结合公物仓实际,市机关事务局提出公物仓选址比选方案,经局党组会集体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公物仓新地址,下一步将对选址仓库进行完善改造,以符合公物仓资产仓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