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事管发〔2025〕8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县、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惯过紧日子”要求,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使用和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等工作,有效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结合市委巡察反馈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

(一)各级各部门(单位)及时完善更新公务用车平台信息。包括:

1.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负责人”、“公务车管理机构负责人”、“编报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性质”、“人员编制数”等信息;

2.车辆信息:包括“编制状态”、“资产净值”、“使用状态”、“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属性”、“车辆标识化”等。“资产净值”按年更新,次年一月更新填写上年度的“资产净值”,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根据行驶证填写17位车架号和完整的发动机号;

3.驾驶员相关信息;

4.加油卡相关信息。

当单位车辆发生变动(如过户、购置)时,平台相关信息应及时进行更新完善。

(二)根据《淄博市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淄事管发〔2021〕26号)精神,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纳入平台情况进行自查,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应当按照“应纳尽纳、应装尽装”的原则,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安装车载北斗定位终端。

(三)各级各部门(单位)纳入平台管理的车辆应当按照申请、审核、派遣、驾驶员执行任务、交车审核(回执)的全流程操作规范使用,车辆申请、审核、派遣原则上实行线上操作,做到每次车辆使用在线记录、留痕可查。

二、进一步强化公务出行租赁社会化车辆管理

(一)强化公务租车的内部管理。市直各部门(单位)应履行公务出行租赁社会化车辆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淄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关于“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坚持“非必要不租车”,严禁超标准、超范围租车;应建立健全租赁社会车辆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租赁社会车辆范围、车型和数量,优先选用国产新能源汽车,4人(含)以下公务出行原则上不租用商务车型。

(二)严格公务出行租赁审批。需市机关事务局审批的租车事项,各部门(单位)应遵循“事前申请”原则,并在填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审批表》基础上,提供现有公务用车及公共交通均无法满足公务出行的书面说明,作为申请租赁社会车辆的必须条件。租赁小微型燃油车辆的,须同时提供同类型车辆无新能源汽车租赁车源的书面说明。

(三)加强租赁车辆使用管理。保障公务出行期间的租赁车辆视同公务用车,驾乘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租用的车辆到位后,应当及时查验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证照及保险单证,必要时留存复印件,确保车辆及驾驶员符合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保证公务出行安全。

(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定期对平台租车数据进行分析检查,随机抽查各单位用车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督促整改。同时,应加大对定点社会化租赁企业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企业严格执行入围价格和服务承诺。

三、进一步做好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工作

市直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淄博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标准化管理规范》(淄事管发〔2019〕24号)精神,对照最新的“三定”文件,对本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进行自查。

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应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机衔接,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新增编制。确需调整车辆编制的,应当根据车辆使用性质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重新核定。

对于超编的公务用车,应当根据车辆使用性质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避免资源浪费。

四、有关要求

(一)关于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信息完善工作,请各级各部门(单位)于2025年5月10日前完成,具体操作可与平台运维人员联系。

(二)关于公务用车平台“应纳尽纳”工作,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的车辆,请各用车单位于2025年5月10日前向本级机关事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留档备查;需安装车载北斗定位终端的单位,请与本级机关事务部门联系,并于2025年5月31日前完成安装工作。

(三)关于公务出行租赁审批相关要求,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公务用车编制自查工作,请市直各部门(单位)于2025年5月10日前完成;对车辆超编的单位,请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于2025年5月31日前完成。

市机关事务局将于2025年5月份、10月份对有关工作开展实地督导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公务用车管理科联系人:李孝轩    电话:0533-3146708

平台运维联系人:宗康娟    电话:16605339274

协同邮箱: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科

 

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4月2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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