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增加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社会化租赁企业的通知

淄事管发〔2021〕8号

 

市直部门、单位各定点社会化租赁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满足市直部门、单位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需求,进一步做好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社会化租赁管理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增加3家定点社会化租赁公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社会化租赁范围

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新增定点社会化租赁公司

(一)本次增加的定点社会化租赁公司按中标排名顺序为:

1、淄博假日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2、淄博志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3、淄博悦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二)定点租赁合同期限为6个月,合同期限:2021年6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三、定点社会化租赁价格

按照各公司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报价执行,详见《定点社会化租赁价格》(附件3)。中标价格包括租赁期间发生的司机费用、燃料费用等,租赁期间过路费、过桥费由承租单位承担。

    四、监督管理

(一)市直部门、单位公务出行需要社会化保障的,在确定的13家定点企业(2018年12月招标确定的4家企业、2020年1月招标确定的6家企业以及本次招标确定的3家企业)内自行选择。

(二)市直部门、单位要定期核对租车情况,监督定点租赁公司履行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承诺情况,若定点租赁公司存在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相关单位可填写《定点社会化租赁服务投诉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传真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市直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公务用车定点社会化租赁工作,将通知及时转发到下属各单位,并对其公务用车定点社会化租赁进行监督。对不到定点公司租车的单位,将不予办理新车购置审批手续,并予以通报。

(四)市直部门、单位租用定点社会化租赁车辆,要严格参照《淄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不得租用超标车辆,定点社会化租赁公司不得提供超标车辆。除防汛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任务外,不得租用越野车。

(五)各定点社会化租赁公司要严格执行中标约定价格和服务承诺,日常履约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续签合同的主要依据。

 

咨询和投诉电话:3146708

联系人:李孝轩

 

附件:1.新增定点社会化租赁中标公司名单

          2.定点社会化租赁服务投诉表

                   3.定点社会化租赁价格

 

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新增定点社会化租赁中标公司名单

 

 

附件2

 

定点社会化租赁服务投诉表

 

 

附件3

定点社会化租赁价格

 

淄博假日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淄博志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淄博悦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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