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2024年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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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72007/2024-545686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6-26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2024年版)
总 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淄博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聘请专业机构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各类公共机构。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检查对象登记、备案等相关基本信息,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过程中,应注意通过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并通过社会信用信息系统记录于检查对象名下。
对公共机构节能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对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主要包括人均综合能耗量、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人均用水量等指标完成情况。
2.对公共机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主要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工作规划计划、制度标准制定落实,开展计量统计、监督考核、能源审计、宣传培训等工作,新建项目节能管理,节能采购,节能改造,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机制应用,资金投入,完成重点任务等。
三、检查依据
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31号)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
2、《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09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