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淄博市机关事务局 |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 对公共机构节能的行政检查 | 3700000638001 | 行政检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09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三)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四)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五)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六)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八)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09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四)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七)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扩建办公楼和进行豪华装修的;(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 市 | 对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3.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公共机构节能情况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法律】《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31号发布)第四十二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09年4月省政府令第210号发布)第二十六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