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标准化管理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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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标准化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从严从紧抓好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提高公车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淄博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标准化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落实。 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日 淄博市市级机关 公务用车标准化管理规范 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车辆全生命周期管理为主线,以打造管理规范、标准明确、流程优化、便于操作、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为目标,以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标准管理、配备管理、购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为抓手,以建设全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为载体,对公务用车各个环节管理标准和流程进行规范和明确,按照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原则,指导各级做好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保障好重要公务活动开展,全面提升全市公务用车管理水平。 编制管理 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中央规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市属高校、公立医院公务用车编制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市级机关确需调整车辆编制的,应当根据车辆使用性质和公务用车管理职责分工,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重新核定。保留车辆编制核定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机衔接,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以2016年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定的车辆编制数为基准,核定标准如下: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业务用车):人员编制301人及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5辆;201人至300人的原则上不超过4辆;101人至200人的原则上不超过3辆;51人至100人的原则上不超过2辆;50人及以下的原则上不单独保留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按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编制数执行,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适时调整。 调研接待用车:原则上以社会化方式提供。确有特殊要求、无法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的,可适当保留。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符合保留条件的各类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按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编制数执行,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 标准管理 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配备管理 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凡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公务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防汛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要求外,应当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 从严审批超标车、越野车: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规范车辆登记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购置管理 (一)申请。市级购车单位(二级单位需主管部门转报)填写《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购置申请表》(附件),根据车辆使用性质和公务用车管理职责分工,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市财政局审批。 (二)编制年度配备更新计划。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按照车辆使用性质,根据申请单位的人员编制、车辆编制、配备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更新购置条件、确需购置的车辆列入更新计划。 (三)审核。根据车辆使用性质和公务用车管理职责分工,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分别编制年度配备更新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 (四)政府采购。由采购人根据公务用车管理职责分工,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五)注册建档。车辆采购后,购车单位持《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购置申请表》,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将注册信息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市财政局备案,建立新购车辆信息档案。 (六)登记备案。车辆注册后,由购车单位7日内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新购置车辆的登记备案手续、安装车载北斗终端,到市财政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使用管理 一、按照车辆使用性质分类规范使用 (一)实物保障用车 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活动,可以用于上下班。 (二)机要通信用车 1、党和国家保密文件及文书的传递; 2、涉密通信器材的取送; 3、紧急重要公文、领导特急批文等的取送; 4、携带涉密文件(符合国家保密等级)及执行特殊公务人员的公务出行接送站等; 5、重要档案资料、贵重物品、大宗物品取送等公务出行,按有关规定,必须由专人专车运送的。 (三)应急保障用车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安全等特殊任务; 2、处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 3、参加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以及前往非公务车辆不便出入的重要场所; 4、因交通不便、时间要求紧或者出行人员多等因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调研考察、检查督导等集体公务出行; 5、其他重要会议或有公函的公务接待活动。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用于执行使用车辆所载专业技术设备的特殊工作任务。 (五)调研接待用车 1、调研、接待和参加重大活动等集体公务出行; 2、组织到外地参观学习等集体公务活动; 3、接待上级机关或外地来淄检查、督导、考核、调研、参观学习等集体公务活动。 (六)执法执勤和行政执法用车 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七)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 1、离退休干部参加由本部门(单位)或上级统一组织、安排的公务活动及到公费医疗指定的医院看病就医等; 2、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或承担相应职能的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陪同离退休干部参加公务活动、看病就医及为去世离退休干部办理善后事宜等。 二、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平台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按照“全省一张网”的要求,将市级机关保留的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结合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三、实行标识化管理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统一标识,建立标识化管理台账,健全标识化管理制度。 四、规范派车用车手续 规范派车审批,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建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停放报备制度,明确停放地点,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五、落实“四定点”管理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租赁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租赁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降低行政成本。 处置管理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处置,达到处置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车辆所属单位(二级单位需经主管部门转报)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拟同意进行处置的,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处置。经审批同意处置的公务用车,除调剂车辆外,报废、厂家回收、拍卖的车辆需先将车载终端交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调剂。依据审批文件,相关单位办理车辆调剂手续,并在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财政局变更产权登记,持车辆行驶证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2、报废。经审批同意报废的车辆,由车辆所属单位办理车辆回收和注销手续,并将相关报废手续送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3、厂家回收。处置车辆有厂家回收的,车辆所属单位依据审批文件组织实施。 4、拍卖。车辆状况较好、仍可继续使用,但没有调剂需求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上缴国库。 (三)资产核销。车辆处置后,车辆所属单位依据审批文件、厂家回收或拍卖情况到市财政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二、市财政局管理的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市属高校、公立医院公务用车,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车辆所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处置。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处置的车辆,除调剂车辆外,报废、厂家回收、拍卖的车辆需先将车载终端交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调剂。根据批复件由所属单位办理相关调剂手续,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财政局变更产权登记。 2、报废。经批准报废的车辆,由所属单位办理相关的车辆回收和注销手续。 3、拍卖。由所属单位按规定程序交公务仓进行统一拍卖或由所属单位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上缴国库。 (三)资产核销。车辆所属单位依据审批文件或审批表进行车辆核销。 附件: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购置申请表 附件 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购置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经办人: 联系方式: 时间: 年 月 日
注:车辆性质:实物保障、机要应急、调研接待、行政执法、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老干部用车、业务用车;资金来源:财政拨款、专项资金、自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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