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领导干部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MB28572007/2023-5415377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07 发布机构: 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领导干部解读

发布日期:2023-05-07
  • 字号:
  • |
  • 打印
联系人:公务用车管理科
联系电话:0533-3146708

解读人:市机关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伟

 

习近平总书记在对机关事务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中明确指出,“机关事务工作为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责任重大,意义重大”。为进一步提升机关事务工作服务保障效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淄博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的实施细则》《淄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淄办发〔2018〕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淄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有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重点突出了“两个规范一个监督”:

一方面,进一步规范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的范围和标准。一是租赁社会车辆保障公务出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安全等紧急公务;承接国际、国家和省、市大型活动,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等工作;开展调研考察、检查督导等任务;其他确需租赁社会车辆保障公务出行的情形。二是租赁社会车辆的标准,应当严格参照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执行,应当选择国产汽车,除特殊要求外,优先选择租赁新能源汽车。

另一方面,进一步规范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的审批管理。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租赁社会车辆的审批程序,租赁社会车辆应当“一任务一审批”,单项任务租赁社会车辆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由市机关事务局审批后方可租赁:1.租赁时间在1个月(含)以上的;2.单次租赁10台(含)以上的;3.租赁社会车辆跨市出行的;4.其他需要审批的情形。一个月内租车费用支出3万元(含)以上的,需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

本办法突出监督问责。市机关事务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部门单位租赁社会车辆的管理使用情况和企业租赁服务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应加强对租赁社会车辆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通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不断降低机关运行成本,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