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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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72007/2024-5451270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4-05-27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淄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淄博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的实施细则》《淄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淄办发〔2018〕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三、文件依据
(一)《淄博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的实施细则》
(二)《淄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四、重点举措
(一)进一步规范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范围和标准。租赁社会车辆保障公务出行的范围: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安全等紧急公务;2、承接国际、国家和省、市大型活动,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等工作;3、开展调研考察、检查督导等任务;4、其他确需租赁社会车辆保障公务出行的情形。
(二)进一步规范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租赁社会车辆的审批程序,租赁社会车辆应当“一任务一审批”,单项任务租赁车辆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由市机关事务局审批后方可租赁:、租赁时间在1个月(含)以上的;2、单次租赁10台(含)以上的;3、租赁社会车辆跨市出行的;4、其他需要审批的情形。
(三)监督问责。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反馈社会汽车租赁企业服务情况。社会汽车租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机关事务局应当取消其入围服务资格,并视情通报相关部门处理:1、拒绝或不配合日常监督检查的;2、高于投标(响应)价格或市场合理价格收取费用的;3、对投诉或监督检查反馈问题拒不整改的;4、被投诉事项经查实情节特别严重的;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再具备入围条件的;6、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经查证为责任事故的;7、存在行贿有关工作人员、虚开发票或其他违规违纪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