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市机关事务局关于《淄博市市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MB28572007/2020-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2-21 发布机构: 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机关事务局关于《淄博市市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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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了加强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规范房产出租行为,防止房产闲置浪费,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淄博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级机关实际,我们制定《出租管理办法》。

二、出台依据

主要依据有:《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淄博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意见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按照出租流程制定,分为:出租条件出租项目的提出、审批及程序招租、合同、备案、租后管理及责任追究等。

1.关于管理范围。本着应管尽管的原则,办法将直部门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房产都纳入办法规定范围,按照分类管理原则,我们将房产划分为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公有经营性房产、公有住宅及他类型房产,便于实施更加精准、更加有效、更有针对性的管理手段。

2.关于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一是明确我局对级机关房产出租活动实施统一管理的管理体制,强化统一管理理念。二是明确各种性质、各类房产的出租人职责。市直部门及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腾退移交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出租按照有关规定必须由我局具体实施为便于统筹利用房产资源,我们将与市直部门同住一院的下属单位的房产出租项目也纳入直接审批范围,同时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3.关于审批与程序。一是各单位腾退移交给我局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的出租,由我局统一实施。二是直各部门机关的房产由我局审批,各部门招租和签订合同。三是特别指出与直部门同住一院的下属单位的房产出租项目,应当由我局对办公院落内办公资源的利用和处置进行通盘分析,充分考虑机关办公备用房源需求后进行审批。独立院落及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产出租,也应当由我局审批

4.关于招租方式、租期、租赁合同。一是招租方式,原则上,房产出租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募承租人,竞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实际工作中,针对公益性用房或者因历史遗留问题等不宜通过招租的,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由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可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二是租期,一般不超过3年(含);特殊情况确需超过3年的,应当分期分档确定出租价格,每个档期至多2年;确需超过10年(不含)的,应当报我局审批。三是关于租赁合同,统一使用《淄博市市级机关房产租赁合同》,我们已经拟定了租赁合同式样,需要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后,以其名义印发。

5.关于安全、稳定责任单位和相关管理制度。一是明确级机关房产出租人承担出租房产的使用安全管理责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二是为避免与出租房屋相邻关系人产生纠纷,规定出租人在房产出租过程中和房产出租后,负责做好与房屋相邻关系人的沟通协调,防止出现纠纷,确保稳定。三是对房屋的维修养护责任进行了界定,明确承租人负责承租房屋的日常维护,保护各项设施、设备免遭损坏。对出租人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或者经承租人反馈的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大中修的,出租人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