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增加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淄事管发〔2021〕7号
索引号
11370300MB28572007/2021-5167502
成文日期
2021-06-02
发文日期
2021-06-03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增加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的通知
淄事管发〔2021〕7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定点维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增加3家定点维修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维修范围
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公务用车,除以下情况外,均应当在确定的18家定点维修企业(2019年11月招标确定的15家企业以及本次招标确定的3家企业)进行车辆维修和汽车装具更换。
(一)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
(二)在淄博市区外距离较远发生故障的车辆可就地维修。
(三)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定点维修企业
(一)本次增加的定点维修企业(按中标排名顺序)为:
1、山东捷通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淄博远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3、淄博世纪蓝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定点维修合同期限为16个月,合同期限:2021年6月1日—2022年10月31日。
三、维修优惠率
按照各维修企业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报价执行,详见《定点维修中标企业名单》(附件1)。
四、定点维修流程
(一)根据《定点维修中标企业名单》,在定点维修企业范围内市直部门、单位自行选择。
(二)送修单位身份确认。市直部门、单位在送修车辆时,应向定点维修企业提供送修车辆所属单位的证明,如送修单位及车辆与本通知确定的定点维修范围有异议,可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
(三)验收与结算。车辆维修后,由定点维修企业填写《定点维修验收单》(附件2),发票和明细附后,双方签字确认后进行结算,送修单位应将《定点维修验收单》、打印发票和打印明细作为原始凭证一并入账。
(四)数据统计。各定点维修企业在完成维修业务后,按车号分单位,将维修数据整理存档。
五、监督管理
(一)在定点维修执行过程中,各定点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市直部门、单位对定点维修企业的服务承诺及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若定点维修企业存在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相关单位可填写《定点维修服务投诉表》(附件3)并加盖公章传真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市直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将通知及时转发到下属各单位,并对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进行监督。对不到定点维修企业维修公务用车的单位,将不予办理新车购置审批手续,并予以通报。
(三)各定点维修企业要严格执行中标约定优惠率。定点维修日常履约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续签合同的主要依据。
(四)咨询和投诉电话:3146708
联系人:李孝轩
附件:1.新增定点维修中标企业名单
2.定点维修验收单
3.定点维修服务投诉表
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新增定点维修中标企业名单
附件2
定点维修验收单
送修单位(盖章): 维修单位(盖章):
送修人(签字): 维修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附件3
定点维修服务投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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