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9-23   15:53 浏览次数:

 淄博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35号),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周转住房管理,参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及《山东省省直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办法》(鲁事201820号)、《山东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鲁事201821号)《关于解决当前驻济省直机关易地交流厅级干部周转住房问题的意见》(鲁事20195号)、《淄博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淄政发〔1994108号文件),结合市直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市级党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周转住房,是由政府或单位筹集,按不超过规定面积标准提供给市直机关单位相关人员在职期间使用、不得由个人买卖转让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有住房。

第四条  周转住房管理遵循厉行节约、统一管理、定向供给、只租不售、满足需求、周转使用的原则,实行按条件准入、退出机制,保障入住人员基本生活需要。

第五条  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机关(单位)周转住房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周转住房相关制度政策,指导区县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做好本级周转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周转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存量公有住房;

(二)统一组织建设、改造、置换的公有住房;

(三)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

(四)其他方式获得的公有住房。

第七条  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存量公有住房产权应当统一过户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实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安排使用或处置。

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存量公有住房应当向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产权权属备案,并移交管理。有关部门、单位继续履行产权登记责任,并负责对移交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

 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长期租用宾馆作为领导干部周转住房。

  各职级周转住房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我市房改规定面积标准。存量公有住房作为周转住房的,以有效利用为原则,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新建、购买和租赁的周转住房,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面积标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租赁的周转住房面积可适当放宽,超出标准面积的部分租金其他相关费用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后,严格按照面积标准执行

科级以下干部原则上不安排单独成套周转住房。

  周转住房由使用单位统一进行适当维修,保障基本居住条件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厅级领导干部存量公有住房维修标准,参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解决当前驻济省直机关易地交流厅级干部周转住房问题的意见》(鲁事管发20195号)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  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市直机关周转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对周转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腾退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使用人所在单位应于使用人职务、住房等事项变动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三章  准入与分配

第十  申请使用周转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易地任职干部已办理任职手续本人、配偶以及家庭未成年子女名下淄博中心城区无任何房产;

(二)组织部门选派或批准选派的挂职干部,已按组织程序办理挂职手续,本人、配偶以及家庭未成年子女名下淄博市中心城区无任何房产

(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已按规定程序办理入职手续本人、配偶以及家庭未成年子女名下淄博市中心城区无任何房产;

(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且本人、配偶以及家庭未成年子女名下淄博市中心城区无任何房产

第十  申请周转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填写周转住房申请表,所在单位提交使用周转住房申请;

)所在单位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申请人任职、挂职、入职、住房等相关证明材料,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复审

(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人资格和住房情况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职级、调入时间先后、家庭人口状况及房源情况统筹安排;

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同意,使用人与所在单位签订使用协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周转住房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  周转住房分配,主要采取集中分配和零星分配两种方式。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周转住房,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结合申请使用人数和房源情况,按照申请人职务级别、婚姻及家庭状况统筹集中分配其他申请人按照所在单位递交申请的先后顺序以及申请人员情况适时分配,房源不足时采取轮候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十  存量公有住房分配,结合房源与申请人工作单位距离、住房原产权或管理单位、房源具体情况等因素,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统筹安排。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住房原产权或管理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使用。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十  使用周转住房不缴纳租金使用周转住房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和网络费用,由使用人自行据实缴纳使用人原居住地自有住房的供暖物业费自行负担的,凭缴费凭证,所在单位承担周转住房的供暖和物业费。

第十  周转住房使用人要如实反映原住房情况,不得瞒报家庭住房情况或违反规定多占住房、骗取住房。

  周转住房使用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使用协议到期继续使用的,使用人应于协议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局对使用人进行资格复审,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使用协议。

十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使用人应当及时腾退周转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经批准可以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

(一)使用协议到期未提出继续使用申请,或提出继续使用申请经审核不符合继续使用条件的;

(二)使用期内,使用家庭(本人和配偶以及家庭未成年子女)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工作地获得住房其他房产的;

(三)使用期内使用人任职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条件的;

(四)使用期内,使用人与单位解除工作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的

二十  使用人腾退周转住房的,应当自腾退情形发生起3 个月内腾空周转住房并结清相关费用,移交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二十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提前终止使用协议收回周转住房,涉嫌违纪的,将涉嫌违纪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转租、借或者擅自调换周转住房的;

)擅自改变周转住房用途的;

(三)损毁、破坏住房,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周转住房或未交纳应由个人承担费用超过3个月的;

(五)隐瞒家庭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周转住房的;

(六)隐瞒不再符合使用条件的事项,继续使用周转住房或腾退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

(七)在周转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  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周转住房使用资格和使用状况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组织入户检查,及时掌握承租人合同履行、家庭状况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施设备状况等情况。对检查发现违反规定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  对于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有关情形的,除责成其立即腾退住房外,造成经济损失的,还须照价赔偿。拒不腾退住房或实施赔偿的,机关事务管理局可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收回或予以追偿,通报本人单位并计入周转管理档案,将涉嫌违纪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周转使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二十  市属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  各区县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管理办法

二十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八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婚姻状况


是否有不动产档案查询证明


档案查询证明编号


申请

周转

住房

原因

 

 

 

               申请人:

            年    月     日

所在

单位

审批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章)

年     月    日

主管

部门

审批

意见

分配使用房屋坐落                               

使用期限:          日至          

经办人:             年     月    日

分管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要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周转住房使用申请表

附件3

市直周转住房使用协议

 

甲方:(使用单位)

乙方:(使用人)

满足乙方工作和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省、市周转住房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同意,甲方将坐落于             

                号楼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周转住房给乙方居住使用。

使用期限贰年:自         日起至         日止。

二、甲方应保障房屋满足基本居住条件使用人基本生活需求

三、周转住房仅供乙方居住使用。居住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周转房的有关规定,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周转住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治安及环境卫生等项工作,主动维护公共秩序和卫生,自觉爱护并合理使用周转房内外相关设备。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房屋结构和现有设备进行改造或拆除;原则上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若确实需要装修的,须经甲方同意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装修时不得改变房屋的主体受力结构。

五、乙方违反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使用协议收回周转住房

)转租、借或者擅自调换周转住房的;

)擅自改变周转住房用途的;

(三)损毁、破坏住房,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周转住房或未交纳应由个人承担费用超过3个月的;

(五)隐瞒家庭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周转住房的;

(六)隐瞒不再符合使用条件的事项,继续使用周转住房或腾退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

(七)在周转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六、乙方应加强房屋使用的安全意识。烹饪用火要定期检查,消除老化漏气等安全隐患,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因使用水、电、暖、燃气等屋内设施、设备,造成人员、财产、房屋损害或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全责并赔偿各损失方,同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使用周转住房不缴纳租金使用周转住房期间发生的水、电、暖、燃气、通讯、物业管理、有线电视和网络费用,按照《淄博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周转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及时腾退周转住房:

(一)使用协议到期未提出继续使用申请,或提出继续使用申请经审核不符合继续使用条件的;

(二)使用期内,家庭(本人和配偶以及家庭未成年子女)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工作地获得住房其他房产的;

(三)使用期内任职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条件的;

(四)使用期内,与单位解除工作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的

乙方腾退周转住房的,不得将统一配备的生活用品、家具家电物品带走。

九、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方:(签章)                   方:(签章)

 

 

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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